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凡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以及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扣留,且事故已结案的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至今不前来接受处理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持被扣留机动车合法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手续,到石柱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对被扣车辆(304辆)进行处理。
特此通告。
石柱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2025年3月24日
处理机关: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处理地点:石柱县万安街道龙坪社区龙王组199号
附:交通违法扣留车辆通告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