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在履行道路交通管理执法的过程中,依法扣留了相关车辆,为严格执法、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46号令)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如下:
一、凡2024年4月30日之前在石柱县辖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以及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扣留,且事故已结案的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至今不前来接受处理的,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持交巡警部门开具的相关法律文书及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相应手续(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到石柱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接受处理。
二、上述期间被扣车辆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被扣车辆处理(142辆),并将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处理机关: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处理地点:石柱县万安街道龙坪社区龙王组199号
附:道路交通违法扣留车辆公告清单1
道路交通违法扣留车辆公告清单2
石柱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2024年6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