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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委]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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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20 14:23: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重庆 来自 中国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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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依法审批、规范管理,现将相关审批事宜公告如下: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校外培训负担工作的通知》(渝教民发〔2021〕13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的通知》(渝教发〔2023〕2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渝教发〔2023〕3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

二、适用范围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单独或联合举办,面向中小学生(包括3—6岁学龄前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普通高中学生)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包括科技类培训机构、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体育类培训机构及其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
      科技类培训机构,是指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信息技术、编程、创客、机器人、科普知识、科技启蒙等教学、指导、实验及其他科技类校外培训服务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是指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美术与设计、音乐(含声乐、器乐)、舞蹈、表(导)演类(含戏剧影视、服装表演)、播音与主持、书法、演讲与口才、国学等文化艺术教学、指导、训练及其他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服务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体育类培训机构,是指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以传授体育技能、提升运动能力为目的的体育教学、指导、训练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其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是指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劳动与技术教育及其他综合实践活动等校外培训服务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三、申请材料
      (一)预先核名通知书。营利性培训机构向县市场监管局申请办理,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向县民政局申请办理。
      (二)培训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需提供章程、教学管理、学员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安全管理、资产财务管理、档案管理、收费和退费等规章制度。
      (三)从业人员身份证及相关从业资质证书或证明材料。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从业资质证书或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办学投入的资金证明材料。需提供开办资金或实缴注册资金、最低余额的存款证明。开办资金或实缴注册资本应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金或实缴注册资金应当存入培训机构开户银行的基本账户,并出具有效证明材料。同时,需在培训机构基本账户存入10万元人民币最低余额,提供存款回执原件。
      (五)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需提供培训材料及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原件。培训材料应当符合教育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
      (六)举办者、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全体从业人员相关材料。
      1.举办者、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征信报告、公安机关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2.行政主要负责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征信报告、公安机关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证书复印件、5年以上教学管理经验证明,年龄不超过70岁。
      3.管理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征信报告、公安机关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证书复印件、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证明。
      4.财务管理人员。需提供会计、出纳身份证复印件、征信报告、公安机关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具备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材料。
      5.教学、教研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征信报告;公安机关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教师资格证,或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与对应培训类别中级及以上专业职称,或具备与所教专业相符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体育类培训机构教学、教研人员提供以下至少一种证书: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或一级及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或者经授权的省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教练(指导)员等级证书;体育教师资格证书;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省级(含)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书;境外体育组织颁发的教练(员)证书,并经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或者省级单项体育协会专业水平转换认可。
      说明:培训机构应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专职教学、教研人员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科技类、文化艺术类以及其他类非学科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不低于学生人数的5%。体育类培训原则上每班次培训的学员人数不超过35人,超过10名学员的培训应至少配有2名执教人员。
      6.其他。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教研机构在职教师。聘用境内的外籍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籍教师聘任及管理的规定,不得聘用在境外的外籍人员。
      (七)培训场所房产权属证明材料
      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或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消防行政许可(备案)原件,具备与公安、教育等部门实时联网接口的音视频监控设备购置单及安装后的照片,所有教室实现监控摄像头全覆盖,视频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租赁场地的,还应当提供租赁合同(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剩余租赁期限一般应不少于2年。
      说明:培训机构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楼层及场所。办学场地面积应与培训内容和规模相适应,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办学场地总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教学用房面积(教学用房面积指用于实际培训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不少于办学场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二,教学用房面积应满足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场地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开办需使用较多设备、器材的科技类培训项目以及开办棋牌类之外的体育类培训项目,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场地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开办舞蹈、表演类培训项目的,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场地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
      (八)培训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需标明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
      (九)联合举办培训机构。需提供联合办学协议。
      (十)其他材料。《申办报告》《设立申报书》《重庆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重庆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重庆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备案表》。

四、审批流程
      (一)申请人将以上申请材料提交到县行政服务中心教委窗口,窗口工作人员会同文旅委或经信委窗口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事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县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初审人员签字确认。
      (二)初审人员签署意见后,申请人或教委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三)县教委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据《重庆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重庆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指南(试行)》,于10个工作日内联合科技、文旅、体育等相关部门对受理对象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开办场地设施、教学设备、消防、环保、监控和物联网监管平台设备、安全防护等办学条件进行现场核验,现场核验存在问题的应反馈问题并提出整改时限,举办者整改后可再次申请现场核验。
      说明: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工位设置充足。采光和照明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现场核验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开展科技类培训,相关场所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其中涉及科学实验的,应配备专用实验教室,该专用实验教室软硬件设施及风险防控装置等,应不低于当地公办中小学实验室的标准和要求。
      2.开展文化艺术类培训的音乐类培训教室应做好室内音效和隔音设计;舞蹈、表演类培训教室应满足培训需求,地面应铺设专用地胶(或者专业地板);美术类培训教室应具有良好的北向天然采光或采用高显色性光源,避免眩光。
      3.开展体育类培训,相关场所空间应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符合《体育场所开放条件和技术要求》(GB19079)系列标准规定的开放条件、技术要求及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相关规则。
      (四)材料审核和现场核验通过的,县教委在官方网站对拟同意设立的培训机构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后,于5个工作日内向举办者颁发办学许可证。
      材料审核或现场核验未通过的,或公示期间收到有不符合举办条件的举报并查实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申请人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持办学许可证及其他法定登记材料,至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六)申请人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到县教委指定监管银行,办理培训费用专用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同时专用账户存入并受理冻结10万元人民币最低余额。
      (七)完成上述流程后,县教委将在县级媒体或教委官方网站发布审批通过培训机构的白名单。

五、办理时限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之前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已经注册登记的培训机构应当于2023年8月31日前按要求提交办学许可申请,否则不得继续开展培训活动。

六、法律责任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中小学生校外教育培训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七、其他事项
      所有申请材料模板由县教委统一提供,申请人自行到县教委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506室进行电子档拷贝或问题咨询。

      联系人:邓老师,联系电话:023-73200379。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
202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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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21 00:59:1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来自 中国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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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21 06:12:1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重庆 来自 中国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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