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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31 18: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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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收费标准及增设 延时保育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各公办幼儿园:
为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促进我县学前教育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及增设延时保育费项目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县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收费及增设延时保育服务性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我县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收费单位可自行向下浮动,下浮幅度不限。调整后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如下:
二、增设延时保育服务性收费项目
全日制幼儿园增设延时保育费服务性收费项目,每天下午放学后延时保育时间原则不超过两小时,收费标准为10元/生次,半小时以内免费,按月结算。
该项服务性收费应当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强迫幼儿参加。延时保育服务的主要内容应以看管和幼儿自主游戏为主,不得开展兴趣班、文化课等具有小学化倾向的内容。延时保育费收入主要用于参与延时保育服务的保育人员补助、保障幼儿园开展延时保育服务开支。
三、工作要求
1. 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用于幼儿园保育教育事业发展,严格按照等级标准收费,改善办园条件,规范管理秩序,不断提高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
2.按照《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工作的通知》(渝财教〔2014〕279号)文件精神,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免收保育教育费和生活费。各公办幼儿园按照事业收入的5%提取资金,专项用于资助本园受助幼儿保教费和生活费。对于特别困难的幼儿,可以向县教育奖励扶助基金会、县慈善会、县残联、县民政局等申请临时救助。
3.各公办幼儿园要按规定做好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开公示工作,多渠道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得到社会各界和幼儿家长的理解、支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确保社会稳定。
4.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幼儿园收取赞助费以及各种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及时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切实纠正和制止乱收费行为,维护幼儿家长合法权益。
四、执行时间
自2021年秋季学期起执行。
石柱县发改委 石柱县财政局 石柱县教委 2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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