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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便车”出车祸,车主要赔偿吗?相信这是很多车主朋友们关心的问题。听完下面的案例就清楚了。
孔某免费捎带同事王某回家,驾驶途中不料撞上路边石护栏,事故发生后该孔某因过于害怕逃离现场,事发后孔某主动垫付了王某住院的相关费用,王某伤情经鉴定为10级伤残,因协商不好起诉至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王某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的赔付范围。其次,孔某购买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声明中载明了交通肇事逃逸的免责条款款,孔某本人进行了签字确认,故保险公司在其商业险范围内亦不承担赔偿责任。最后,因王某与孔某系同事关系,事故发生时系王某免费搭乘孔某驾驶的车辆,事发后孔某主动垫付了相关费用,故认定孔某承担因过错产生的赔偿责任,酌情对孔某的赔偿责任予以减轻,判决孔某承担赔偿金额的70%,共计17.5万余元。
本案属于“好意同乘”情形,所谓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搭便车”“搭顺风车”,根据法律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提醒大家,无论是驾驶员还是搭乘人,都要提高交通安全意识,严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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