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公安局下路派出所经过缜密侦查,成功破获一起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人,现场查获作案电鱼工具1套。
今年6月中旬,下路派出所接匿名群众报警,获悉有人在下路街道柏树龙河漫水桥河段附近电鱼,接警后值班民警立即驱车赶赴现场。因当时正值深夜,民警还未靠拢,就发现远处河岸有手电筒灯光在河里四处照射,走近时发现确有人在电鱼,民警随即将涉嫌非法捕捞的辜某某当场控制,并在现场物品中查获包括蓝刀鱼、溪石斑等多种水产品渔获物200余条,以及电瓶、变压器等捕鱼设备一套。
经审讯,辜某某如实供述了其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事实。他携带电瓶等捕鱼工具,驾驶摩托车到下路街道柏树社区漫水桥河段附近,以电捕鱼的方式进行非法捕捞。辜某某交代,他捕获的渔获物部分用于自己食用,部分则打算出售。
目前,犯罪嫌疑人辜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石柱警方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案件已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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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方法会严重破坏生态资源。电鱼也被称为“绝户”捕捞,电鱼会直接造成野生鱼类大面积死亡,电流还会对鱼类的性腺造成破坏,甚至会导致某些鱼类种群失去繁殖能力而逐渐消亡。同时,电鱼还会对鱼的天然饵料,如天然水域中栖息的浮游生物造成伤害致死,当鱼类的食物链遭到破坏后,将对渔业资源和环境资源造成连锁的严重破坏。就人身安全而言,电鱼时的电流也会对从事电鱼行为人以及其他涉水活动人员的安全造成威胁。警方提醒群众切莫为一己私利以身试法。(记者 陈静 通讯员 牟亚 杨茜茹 文/图)
来源:石柱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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