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直播兴起,打着“感情牌”的打赏乱象时有发生,一些粉丝沉溺其中持续打赏,不仅损失钱财诱发家庭矛盾也有违社会公序良俗。掺着“感情”的打赏行为在法律上该如何定性,是赠与还是消费?已婚人士被诱导巨额打赏,配偶一方能否要求返还?某中院审结了一起成年人直播打赏返还纠纷。
杨某与妻子高某共同经营着一家餐馆,闲暇之余,高某逐渐迷上了手机直播,在直播间结识了小自己12岁的“00后”主播孙某,并从最初在直播间与孙某线上互动发展到线下约会。其间,孙某以各种话术表达对高某的爱意,并诱导其在直播间疯狂刷礼物、打赏。“保时捷以上你点点”“粉色嘉年华”“520红包”“竭尽全力去守护你包容你逗你开心”从孙某与高某的聊天记录截图中可以看出,里面充斥着大量超出正常主播与粉丝之间的引诱打赏及交流对话。高某使用其在直播平台注册的两个账号,9个月内共向孙某发送虚拟道具18293次。据统计,高某先后在孙某直播间打赏使用虚拟道具币数9176775个,其中孙某个人获得直播收益折合人民币为45万余元。杨某发现异常后,以高某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主播孙某返还全部收益45万余元。庭审中,双方就打赏的性质问题产生了分歧。杨某表示,高某与主播孙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表明,两人已超出正常的朋友关系以及主播和粉丝正常的互动,两者在微信上的沟通内容足以印证双方之间纠缠不清的“男女关系”。高某与孙某由主播和粉丝的关系,逐渐发展成所谓“恋人”关系后,两者性质发生了变化。高某疯狂为孙某刷礼物,与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的赠与本质相同,且双方所谓恋情是不正当的,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系不正当行为,故杨某请求法院确认高某对孙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孙某应返还高某打赏金额中所得收益45万余元。主播孙某辩称,他认可高某发送虚拟道具使其获得收益45万余元,但他认为主播与粉丝之间的互动行为并不违反公序良俗。高某向直播平台充值打赏的行为属于支付网络服务合同的对价,本质上是娱乐消费行为,并非赠与行为。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应当如何认定?本案不仅涉及用户与主播、平台三者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还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的认定,司法实践中,对直播打赏行为也存在赠与合同说与服务合同说的争议。在鲜有案例可循的情况下,该案合议庭通过查阅资料、实地走访,深入了解直播行业流量变现模式,认真梳理主播营销话术内容,分析直播内容对社会主流价值观带来的冲击。
法院审理认为,高某的直播打赏虽属网络服务合同中的消费行为,但其线下与孙某见面并以恋人身份进行交往,突破了主播和粉丝正常的互动关系,违反了社会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向孙某打赏的数额已明显高于正常网络娱乐消费水平。同时,孙某明知高某婚姻状况为已婚的情况下,还以恋人身份与其进行交往,并引导其进行打赏,也存在一定过错。现杨某作为夫妻另一方以高某违背公序良俗、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确认打赏无效,并请求孙某返还财产,酌情予以部分支持。最终判决孙某十日内将其所得收益的一半22万余元返还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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