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6日,赵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与李某某驾驶小型越野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某无责。事故发生后,赵某某对车辆进行了维修,维修费24000.00元。赵某某的车辆购买时间为2020年9月24日,购买价为139900.00元。因损坏严重,维修后无法恢复原状,存在中大的安全隐患。因双方就车辆贬值损失无法达成一致,赵某某起诉至法院,在诉讼中对车辆贬值损失提出司法鉴定申请,后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13300.00元,鉴定费4000.00元。审理后,法院判决李某某支付赵某某的车辆贬值损失13000.00元、鉴定费4000.00元
这个案例支持了车辆贬值损失,是不是意味着只要交通事故中车辆有损毁,车辆贬值损失就会得到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对财产损害赔偿范围的明文规定中,并不包括车辆贬值损失,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中指出,对事故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应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
针对车辆贬值损失是否赔偿的问题以及损失数额的具体认定,应根据事故车辆的购买价格、行驶里程、使用时间、损毁严重程度等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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