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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责任事故下,建设施工单位未尽到合理警示义务的责任承担
“久走夜路不一定遇见鬼,但一不小心可能会摔伤”,2022年10月某晚,李某无证驾驶二轮轻便摩托车回家,因路上堆放的泥土,刹车不及发生侧翻受伤。事故认定李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且夜间行驶未确保安全车速等违章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中事发路段的施工单位为A公司,事发路段设置了防护措施,但未安装夜间警示发光设施。李某伤情经鉴定构成10级伤残。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后李某起诉至法院。
此种情况下,A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涉及两个争议焦点:一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为划分民事赔偿责任的唯一依据;二是施工单位是否尽到合理警示义务。不可否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明力,但不是唯一证据,如果有其它证据可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的,也可以重新划分赔偿责任。施工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是是否尽到合理警示义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本案中A公司未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最终判决A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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