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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合伙做生意投资的例子屡见不鲜。如果做生意双方均盈利则皆大欢喜,如果钱投资出去,但是却不见回响,不想继续合伙做生意了,合伙人能否要求返还投资款?
李某、王某、刘某三人系朋友关系, 2020年8月,三人各出资6万、6万、13万合伙经营一家小型超市,并签订了合伙协议。营业大半年,因生意不见起色,李某心生退伙想法,要求王、刘二人退其6万的投资款,王、刘二人认为投资款已用于超市房租、工资、货款支出,不同意李某6万元的退款要求,双方协商未果,后李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王某、刘某三人既订立了合伙协议,且已实际开展经营行为,三人的合伙关系已经发生效力,三人的投资款已转为合伙财产,根据《民法典》第969条的规定,在合伙关系终止前,主张返还投资款不予支持。若李某要求解除合伙关系,分割合伙财产,可另案主张。
当然若签订了合伙协议,但最终未进入实质经营,合伙关系未发生效力,合伙出资未转化为合伙财产,合伙人基于合伙终止协议的,可以主张返还投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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