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对公账户包括买卖、出租、出借账户,具体指个人或单位未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单位对公账户以卖、租、借的方式给予他人使用,属于违法行为。
买卖、出租、出借账户为电信诈骗、洗钱、逃税、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的滋生提供了土壤,协助了不法分子转移资金,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损害社会诚信和社会秩序。
出租、出借、出售和购买银行账户或企业账户后果很严重,除了被记入个人征信报告和5年内暂停所有的非柜面业务及支付业务外,还可能涉嫌我国《刑法》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其犯罪,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