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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17 09:3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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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9月10日,石柱法院第二人民法庭法官携卷下乡,驱车近一个小时来到辖区冷水镇玉龙村水朝子(小地名),对一起请求排除妨害纠纷案件进行现场勘验,为案件妥善处理提供依据。
(现场勘验)
案情回顾
2020年9月9日,石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谭某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腾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谭某诉称,1983年在玉朝村3组承包了小地名为水朝子(又名水窝凼)的耕地,面积1.5亩,四至界限:东至四队连界,西至滕某伍的地,南至河沟老路,北至公路。1988年,腾某在学龙村4组与谭某承包地相邻处修建了全木结构住房三间,与谭某协商占用谭某承包地配建转角全木结构两间和烤烟房一间。2018年,腾某房屋被拆除复垦,腾某将屋前北方(邻公路)的耕地约0.3亩与谭某复垦的烤烟房耕地互换。2020年农历正月,腾某越界在谭某承包地水朝子和互换后腾某调换给谭某的耕地中种植大黄共0.675亩。腾某辩称未与原告调换土地,也不认可越界耕种。庭审中,无法清楚呈现争议的具体位置,双方争议较大,情绪激动,无法调解。为了更好把握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及土地四至界限,主审法官高建决定到争议土地现场勘察。
(针对双方争议焦点,进行测量和绘制现场示意图)
9月10日,原告及被告腾某一家人均到达现场,腾某年迈的妻子因腿脚不便也由其儿子背来了现场。勘验现场,双方你一句,我一句,互不相让,吵得炸开了锅。谭某主张东边界线为陈某房子斜对直到界树,腾某占用了其承包土地;腾某则认为东边界线为原老路,并未越界,是在自己承包地上种植大黄。
为使案件更为清晰明了,承办法官针对双方争议焦点,进行细心测量和多角度拍照,绘制现场示意图,耐心地听取原、被告双方意见,并找当地村干部了解相关情况。同时,承办法官结合实地勘查情况,向双方当事人明法析理,为化解矛盾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最终,谭某表示因无双方调换土地的书面证据,四至界限不清晰,存在争议,当场撤回了本案的起诉,一起排除妨害纠纷得到快速化解。
来源: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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