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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7 16:3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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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来渝返渝人员 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目前国际新冠肺炎疫情形势日趋严峻,境外来渝返渝人员不断增加。为切实做好我市“外防输入”工作,经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日本、韩国、意大利、伊朗、法国、德国、美国、西班牙、瑞士、瑞典、英国、荷兰、挪威、比利时、奥地利、丹麦等16个疫情严重国家入境来渝返渝人员,以及近14天内有上述国家旅居史的入境来渝返渝人员,一律先行进行体温和核酸检测。检测结果异常的,立即送定点医院按规定进行处置;检测结果无异常的,按属地原则由有关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接回并集中医学观察14天。对经重庆前往其他省(区、市)的中转人员,做好过境中转管控,将中转人员信息通报目的地省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并做好受控转运或就地集中医学观察14天。
二、对从非疫情严重国家或地区入境来渝返渝人员,一律先行进行体温和核酸检测。检测结果异常的,立即送定点医院按规定进行处置;检测结果无异常的,按属地原则由有关区县接回并居家医学观察14天,纳入社区健康管理,不具备居家医学观察条件的,实行集中医学观察。对经重庆前往其他省(区、市)的中转人员,做好过境中转管控,将中转人员信息通报目的地省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并做好受控转运或就地集中医学观察14天。
三、所有入境来渝返渝人员发生的食宿、交通费用自理。关于检测和医疗费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购买商业保险的,按相关规定核报或理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自理;对特殊困难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救助。
四、境外来渝返渝人员必须如实报告本人健康状况和旅居史,对拒不配合或故意隐瞒、虚假填报,造成疫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有关刑事法律规定追究刑事法律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五、机场工作组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外事、卫生健康、公安、海关、民航、边检、机场、交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协作。有关区县党委政府要密切配合,接到机场工作组通知后,按要求及时接回入境来渝返渝人员并规范管理。对不认真履职,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将严肃追责问责。
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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